导航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027-87325910 | 13476241977

律师说法STATEMENTS

首页 > 律师说法 > 以案说法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所有权归属
发稿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1472次

{案情简介}

魏某与付某1于**年*月*日在湖北省钟祥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付某2。现魏某以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确认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为原告个人财产。

法院另查明,魏某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了涉讼房屋,总价为447063元,首付款为227063元(含定金),其余22万元为银行贷款。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魏某1和魏某2分别转账给魏某14万元和8万元。2015年1月13日,魏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217063元到卡号为17×××87的账户内。2015年2月27日,**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付款方为魏某的售房款发票。

{代理意见}

经庭审查明,涉讼房屋的首付款系魏某父母转账给魏某后,魏某支付的,且其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唯一买受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讼房屋的首付部分应属对魏某个人的赠与。

{综合评析}

父母为己方子女出资购房,登记己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己方子女个人赠与,属于己方子女个人财产。实践中有的时候是父母出全资,有的时候是父母出首付。对于父母出全资的情况没有什么争议,所以我们着重讨论一下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时可能会存在的争议。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婚后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实践中父母出资的支付方式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售人,但是也有很多情况是父母将钱款直接转账到子女的账户上,然后再通过子女账户将钱款支付给出售人的情况。先转账给子女再由子女支付给出售人的情况,如果相隔时间较短,款项流转清楚,指向性明确也不会发生争议。假如转账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未看中中意的房产,转账到购房的时间较长的话,那么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房款还是父母赠与子女的现金就会产生分歧。假如被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赠与,不以购房为目的的现金的话,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登记谁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有其他相关疑问可拨打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服务咨询电话:027-86658562,或18162412556(微信同号)。谢谢!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专业律师 为您解决难题!

值得
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