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依据新个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按照个税法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