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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楚所主任张仁清受邀为“2018年度十堰市律师集中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
发稿时间:2018.04.14 浏览次数:1597次

  2018年6月10日,瀛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仁清律师在“2018年度十堰市律师集中继续教育培训班”上给到场律师做了题为“律师与民事调解室实务——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道”的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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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纠纷数量的爆炸性增长,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办案压力剧增,亟待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民事调解工作室的设立紧迫和优势并存。


  张主任从法规政策的支撑、我国民事调解的格局、民事调解室运行实务操作、民事调解室的设立意义、民事调解室的不足和发展趋势等五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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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主任首先从政策层面上分析,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到地方,均支持设立民事调解工作室,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撑。早在今年2月,武汉市司法局召开专门会议会商研究在全市范围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律师管理部门要充分调动律师积极性,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配合法院进一步细化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力争取得成功经验。今年3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十堰市律师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试点范围和期限、主要任务、工作保障等;要求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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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张主任指出:律师调解有其独特的天然优势——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调解方案更接近专业性的判断。通过与法院的对接,律师调解有着与其他调解主体鲜明的特色:工作模式多元化、工作机制规范化与程序化、经费保障机制的前瞻性。在我国,当事人产生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民事调解、和解等方式进行调解,并通过细分,实现调解的专业化。因此,律师参与民事调解工作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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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民事调解室该如何运作呢?张主任总结了几个要点。首先,民事调解室有着律所运营、个人承包、合伙承包等多种设立模式,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其次,民事调解室一般工作流程为:“启动调解程序——安排调解事项——调解开始阶段——调解中间阶段——调解最后阶段”。这个流程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大家注意:在启动调解程序时,甄选是否进行调解有两个标准,法律规定和纠纷特征。对于简单纠纷,当事人和解意愿强烈的适宜即时调解;对于情绪对立、当事人争议较大,需以查明特定事实为基础的案件适合暂缓调解。调解重中之重是个“听”字。要打开耳朵获取信息,保持眼神交流,尊重调解双方,用心专注倾听。只有这样,才能分析当事人无法回答问题的原因,归纳当事人陈述,抽丝剥茧发掘隐藏信息,寻找共同基础,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工作者凭借其良好的专业素质、人际沟通能力、后续法律服务、更中立的处理态度、对价有偿等优势,加入到民事调解的蓝海中,促进各类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律所也能通过设立调解室扩大律所的品牌宣传,增加律所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律师执业内容范围,减少律师作为单方代理人的执业风险,更可通过对社区、行业协会等纠纷集中地带进行适当市场营销。固然存在法律法规、与法院对接机制上的诸多不足,张主任对调解室的发展仍持乐观态度。


  整场培训气氛轻松,张主任的演讲既有理论的支撑,又有案例的落地,即提供了思路,又不时引导大家自由讨论,积极互动,引发了大家浓厚的兴趣。一个多小时的演讲结束,会场上响起热烈的掌声,大家纷纷表示很有收获,对律师参与民事调解有了更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