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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校贷谁做主?——校园贷款常见误区问答
发稿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12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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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别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00多名大学生成为该案的被告,受到法院传票后竟无一人前来开庭。开庭不来,协商无人应答,上门调解也仅有3人归还本金与诉讼费用,经过法官的了解,学生们一致认为校园贷是非法放贷,利息手续费无需支付,本金也不必偿还。校园贷款曾经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放贷主体自身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由此带来的诈骗、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行为导致大学生对校园贷款在心理上敬而远之,没有深入了解,固有的认知误区有待解决。


  误区一:我是学生,网贷机构明知我的还款能力有限,依然贷款给我,哪怕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已经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能以合同效力待定为由拒绝履行;而未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确定无效,法定代理人追认则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误区二:网贷机构提供给我的是高利贷服务,甚至还有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国家打击高利贷的政策背景下,我不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是对违法违规网贷机构的打击,这些网贷机构理所应当自负盈亏。


  (1)出于促进民间借贷的发展、遏制高利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上限有明确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利息年利率大于24%小于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无法要求债务人强制履行。


  同时,《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对于逾期利息的偿还也有相应的说明。由于逾期利息在性质属于违约金,因此若双方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服务费、咨询费用,则形成了多种违约金并存的情形。所以,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的情况,出借人只能主张其中一种,也可以一并主张,但两种情况下,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遭遇网贷机构要求过高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可以依法向出借人提出主张,要求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不予支付乃至于退还。但主张不归还任何利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自然人与网贷机构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自然人没有制裁网贷机构的权力。


  针对当前各类放贷主体进入校园贷市场,缺乏相应制度和监管约束,以及放贷主体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整治校园网贷业务的方式对不良网贷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被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依然要凭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你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借款人应该还本付息;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借款人也不能占有出借人出借的本金,否则视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误区三:网贷机构不同于银行,不按时还本付息也不会影响征信系统的个人评价,对今后的购房出行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1)尽管网贷机构无权干涉银行的征信系统,但申请校园贷的过程中,校园贷APP能多次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于查询征信次数偏高的用户,会持有经济状态不稳定的判断,对于资质的认定更加谨慎,进而影响贷款等内容的审批。


  (2)若借款人长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持有借款人身份信息以及充足的借贷关系证


  明材料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借款人。一旦借款人败诉且拒绝执行,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误区四:网贷机构到法院起诉,我方只要不作出任何应答,法院就不能完成审判程序。


  网贷机构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庭前分流程序、庭审程序,最终下达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借款人不参与庭前分流程序的听证、调解,也不参与庭审,对判决的效力没有影响,法官依然可以居中裁判。借款人放弃了自身的诉讼权利,对于借贷关系中自身权利的维护显然是不利的。


  小结


  校园贷的诱惑在于手续便捷,分期还款。物质需求强烈、信息获取不准确、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的部分大学生会被“自己提供的信息有限、”“能够还清债务”、“就算还不清他们也不能怎样”的错误认知误导。不仅产生了多余的经济负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侥幸心理,最终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因此,除开有关部门的监管,学校老师的宣传、大学生也应该主动了解校园贷的方方面面,正确认识和利用这种借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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