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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站票” -高铁不应高冷
发稿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12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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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十一返程高峰期间G6284次等多趟列车临时“减编”车厢,致部分乘客“被站票”一事, 北京铁路回应:国庆假期,部分列车由平日短编组改为重联长编组运行,进一步增加运力保障。4日因重联动车组一组发生故障,临时安排短编组运行。目前,上述列车已恢复重联运行。由此给旅客带来的不便,铁路部门深表歉意。


  坐该趟车的刘先生称,列车行驶中没有任何说法,下车后也没有任何解决的说法,他期待铁路部门对所有相关旅客原价赔偿。而12306客服人员答复称:“补偿的话目前没有,不好意思。”


  车厢“减编”,乘客“被站票”,导致很多游客趁兴而至,败兴而归,高铁部门对公众的交代就只有简简单单的道歉,未免太过高冷。


  刘先生作为“被站票”的旅客,完全有权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违约责任。《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旅客购买了火车票,即与铁路企业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企业应当按照车次、车厢、座号保障旅客的乘车,并将旅客安全正点地运送到目的地。


  不能按车厢和座号保障旅客乘车,当属违约行为,违约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协商不成的,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责任。刘先生提出“原价赔偿”要求,相当于减少价款至不收运输费,铁路企业可同意也可不同意,但至少应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


  如协商不成,旅客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适当数额。


  其次,不能简单地将“被站票”等同于出售了“站票”看待。现代出行方式已经多元化,旅客可自由选择列车、汽车、飞机、轮船等多种舒适、便捷、经济的出行方式。


  “站票”,意味着起码高铁部门出售已明确告知旅客其坐席,保障了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而“被站票”,旅客上车时才发现“有座”其实为“无座”,显然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旅客只能承受“被站”的无奈后果。对于老弱病残孕的旅客,损害还可能更大一些。


  最后,铁路企业在出售了“被站票”后,未在第一时间以一定方式发布通知,甚至连上车前也无告知,导致旅客还傻傻地在原定车厢位置等着上车,上车后也无解释无道歉的行为于情于理亦不妥。


  高铁,作为我们国家服务行业的重要窗口,实在不应高冷。如果在此事件中高铁部门事前有通知,事后有解释,最终有补偿,才称得上是切切实实的诚信服务、温暖民心、擦亮国家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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