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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
发稿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1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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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与乙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将一自有房屋租给乙,作为乙设立的公司的办公场所,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4650元,房屋租金每年增加人民币200元,以季度为缴租周期。截止到2018年1月9日,乙方拖欠一个季度的租金,甲多次催讨,乙拒不付款。于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甲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为违约金;甲不退还乙的押金。而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长期漏水,经多次修复也无法恢复办公正常使用,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阻碍了乙方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乙方称与甲方在2017年9月通过通知的方式予以解除。同年11月甲方撬锁收回房屋。乙方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返还押金。本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瀛楚律师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关系,围绕房屋租赁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那么从本案看,我们日常生活中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应该注意那几个方面呢?


  一、对租赁房屋的质量与数量要明确。质量主要是从房屋是否能正常使用,比如是否漏水(本案中涉及的租赁房屋就有漏水情况)。房屋的质量如果影响着承租人的日常生产活动,那么这也关系到了出租人是否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按合同约定的交付保质的租赁标的物义务。而房屋的数量,主要是指承租的房屋的面积,合同中约定的是多少平方米,现实中该租赁标的物面积是否属实,这涉及到租金额的高低。


  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由于承租人的生产活动的需要,会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那在承租期满后,如何解决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三、明确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四、如果承租方不交租金怎么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从裁判方式来看,本案是通过调节结案的,这一方面是为了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纠纷的蔓延扩大。一方面是调解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符合“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也与判决方式相辅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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