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7期:易涛律师——公司注销前没管商标,三年后被撤了——自行清算不是“免死金牌”
发稿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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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注销时只盯着债、税、账,觉得商标是“虚的”,没人催、没人管,先放一放。等公司注销了,商标到了股东名下,以为权利还在,就高枕无忧。
但商标法有一把悬着的刀: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公司注销期间那三年没用商标,算不算“有正当理由”?
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自行清算注销,不等于破产清算,不构成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商标一旦被撤销,原来攒下的品牌资产归零。
2013年4月,A地某工贸公司获准注册第X号“酒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X类伏特加酒等商品上。
2019年3月,这家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2019年5月完成清算,6月被核准注销。商标由公司两名股东承继。2021年11月,股东将商标转让给B地某酒业公司。
2021年6月,C地某商业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2018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7日)未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缺乏正当理由,决定撤销该商标。
B地某酒业公司不服,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中转变了结论,认定:原注册人因股东会决议注销并成立清算组清算,企业注销清算行为可视为破产清算,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维持商标注册。
C地某商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复审决定。2024年6月3日,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审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焦点高度集中:商标原注册人自行清算注销,是否构成商标法上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列举了正当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把“自行清算”比照“破产清算”处理。法院纠正了这一点,逻辑很清晰:
破产清算为什么是正当理由?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和事务,公司丧失自主经营权,客观上无法自主决定商标的使用和处分。不是企业不想用,而是它已经说了不算。
自行清算为什么不是?自行清算由股东会决定、自行组织,目的是把公司财产清理分配后注销。清算期间,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商标仍然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对商标怎么处理——自己用、许可用、转让出去——完全有权自主决定。没有任何人接管你的权利,不能用,除非你不想用。
本案中,A地某工贸公司的清算正是后者。股东会一纸决议,自己清算自己注销,全程自主可控。商标在清算期间没有得到任何处置,最终导致三年不使用期限届满。法院认定:自行清算不能作为免于撤销的正当理由。
这个区分具有普遍意义。它划清了两种清算制度的边界:破产清算保护的是“丧失控制”的客观状态,自行清算则不能让权利人从自己的消极不作为中免责。
公司注销前,商标不是“放一放”的事。自行清算期间,公司完全有能力处理商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甚至对外授权使用。什么都不做,等三年期限一到,别人就可以申请撤销。清算清单里不只有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商标权也要逐项处置,这是清算义务的一部分。
“商标到了股东名下”不等于“权利就安全了”。本案中,商标在公司注销后由股东承继,随后转让给山东某酒业公司,但撤销申请针对的是**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状况。股东承继和后续转让,不能追溯性地弥补前三年的空窗。接盘商标之前,务必核查原权利人连续使用状况,否则买到手的可能是撤销隐患。
自行清算不规范,后面全是雷。企业注销不是“关门走人”那么简单。税务、债务、劳动、知识产权,每一项都有法定处置要求。商标不使用的问题往往在注销几年后才爆发,届时公司已经没了,再想补救,成本极高。正在清算的企业,把商标处置写进清算方案,能转让的转让,能许可的许可,别拖。
你身边有没有公司注销时没处理商标、后来品牌被撤销或抢注的例子?清算期间的知识产权处置,有没有踩过坑?评论区聊聊,易涛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