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6期:张鹏律师——租来耕地建“大棚房”对外出租,幕后老板为何难逃刑责?
发稿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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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耕地上盖大棚,装上门窗、铺上地砖、摆上家具,再以“休闲农庄”名义对外出租——这不是农业创新,是犯罪。
有人以为,只要自己不签字、不出面,找个“挂名”的人顶在前面,就能把法律责任摘干净。一个真实判例给出了答案: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即使躲在幕后,照样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责。
涉案被告人有刑事前科,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经人介绍,以千万价款受让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三百余亩集体蔬菜大棚土地使用权。为规避法律风险,被告人指使下属代为签订土地转让意向书,并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该下属,本人全程隐身幕后,不直接参与公示经营。
在未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以合作社名义,对原有蔬菜大棚开展非农改造,将园区包装为休闲庄园。其组织人员加高改装大棚、拆分棚体,内部加装全套生活起居设施,外部硬化路面、修建花墙,同时违规搭建鱼池、假山、非农道路等设施,建成两百余套面积超大、具备居住休闲功能的“大棚房”,全部对外出租牟利。
经专业测绘鉴定,该项目违规占用耕地近30亩,其中包含大面积永久基本农田,彻底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违建期间,属地监管部门多次下发停工、处罚、拆除文书,被告人均拒不执行,最终涉案违建被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案件初期,执法机关以挂名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另有幕后实际操控人员,随即调整侦查方向。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幕后被告人拒不认罪,百般推脱罪责:其一,辩称自己未参与项目建设,无非法占地行为;其二,主张挂名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唯一建设、经营者;其三,否认与项目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其四,声称大棚改造属于政策扶持的设施农业,不构成违法。而该案挂名法定代表人仅认可自身工商登记身份,对项目资金来源、协议细节、施工情况等关键事实含糊其词,无法清晰供述。
为查清案件事实、锁定真实责任人,检察机关依法退回案件补充侦查,明确三项核心核查重点:一是调取全案资金凭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梳理资金链路,核实项目实际出资人与获利主体;二是询问核心财务证人,固定幕后人员与项目的资金关联,厘清各人员真实作用;三是复核测绘数据,咨询专业测量人员,精准确认非法占地与耕地损毁面积。
经补充侦查,办案机关凭借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案件真相:涉案土地与合作社均由幕后被告人全额出资收购,项目财务收支由其指派人员全权负责。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受其指使签字、挂名任职,未参与项目决策、出资与实际经营,无违法占地的共谋故意。同时,办案机关精准核实了占地数据,彻底推翻了辩方对测绘结果的质疑。
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幕后实际经营者提起公诉,当庭出示勘测笔录、鉴定报告、资金流水、证人证言、项目宣传及租赁资料等完整证据链,证实其非法改变土地农用性质、损毁耕地、对外牟利的全部犯罪事实。庭审后期,被告人当庭认罪。
法院采信公诉机关全部证据,仅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的从轻情节,驳回其余辩护意见。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幕后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挂名下属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针对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多名属地公职人员、基层干部被依法依规处分。
“挂名”挡不住刑责。自己出资、自己决策、自己获利,只让他人代签合同、挂名当法定代表人,司法认定看的不是名字,是资金和行为的实际归属。
“大棚房”不是设施农业。 农业大棚用于种植生产,受政策扶持;在耕地上建带生活设施的“大棚房”对外出租,是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刑事风险极高。
行政处罚不是终点。接到责令停止、限期拆除通知后继续施工或拒不执行,只会让情节更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不以行政处罚前置为条件,刑事追责可以独立启动。
你是否见过以“生态园”“休闲农庄”“大棚房”名义对外出租的农业用地项目?这类项目对耕地资源的伤害,比我们想象中严重。评论区聊聊,张鹏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