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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5期:易涛律师——光伏项目股权转让,两笔“隐形债务”三千多万——二审为何只认一笔?
发稿时间:2026.10.10 浏览次数:13次
【瀛楚律师专栏】本期评析律师:瀛楚律所易涛律师
 
 
 
 
争议背景
新能源项目股权并购的交易文件里通常有一条"披露保证"—— 除附件已列明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和或有负债。本案受让方主张转让方隐瞒两笔重大债务:汇集站分摊费用 2500 多万、违法占地罚款 522 万余元,合计超 3000 万,一审全部支持,二审改判只认罚款一笔。
案情回溯
2023 年 11 月 27 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及某 H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某癸公司 100% 股权;其持有某丁公司 100% 股权,后者拥有河北赤城一个 200MW 光伏项目,转让价款 510 万余元,采取承债式收购。
合同约定:除附件一所列情形及日常业务经营负债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 明确包括 "股权交割日前任何事项引发的行政处罚"。
第一笔:汇集站分摊费用。2023 年 11 月 22 日,某丁公司向国华(赤城)风电有限公司发出《认可函》,确认汇集站分摊费用。2024 年 1 月,双方签订《租赁、代维合同》并付款。受让方主张:该债务签约前已存在、未披露,应赔偿已付 2505 万余元。
第二笔:违法占地罚款。某丁公司2023 年 10 月 26 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光伏升压站,11 月 3 日被立案调查,2024 年 1 月 24 日被罚:罚款 522 万余元。受让方主张:处罚风险交割日前已存在,属或有负债。
一审判赔两笔共3028 万余元,二审 2026 年 7 月 13 日改判:仅罚款522 万余元由转让方赔偿,汇集站费用 2505 万余元无需赔偿。
法律显微镜·同样是“没写进附件”,为什么结果不同?
第一,披露义务的履行方式,不限于合同附件。二审认定两条披露路径:其一,EPC 总承包合同载有 "大南山站外送线路含对测端分摊暂估价 1000 万元" 条款,结合监理、项目负责人证言及两站系同一站点的说明,认定该费用与争议费用具有同一性,EPC 合同已在交割前移交受让方。其二,转让方原股东财务负责人签约前通过聊天工具将《认可函》发给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受让方未异议。
第二,没有提出异议,会被理解为"默示认可"。受让方签约前后均未异议,交割后某丁公司签约、付款全程由其主导,"沉默 + 继续履行" 被认定为默示认可 —— 知道却不吭声,事后可能失去索赔资格。
第三,交割前已发生的违法事实导致的处罚,属于应披露的"或有负债"。处罚虽在交割后作出,但违法施工、立案调查都发生在首批股权交割日之前,转让方明知用地手续不全、未批先建却未披露。其援引第7.7 条用地风险自担条款抗辩,法院认为该条款只针对交割后的用地风险,不能覆盖交割前的违法事实和已启动的调查 —— 已现形的行政风险,不因 "风险自担" 条款转移给不知情的受让方。
第四,目标公司对外付款可认定为股东的直接损失。转让方抗辩付款主体是某丁公司、受让方无直接损失,法院未采纳:承债式收购中股权价值取决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某丁公司支付本不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罚款,资产减损致受让方股权贬损,属"直接损失",不构成人格混同。
瀛楚律师三句话避坑
受让方:发现未披露债务,不要沉默、不要继续买单。本案汇集站费用之所以输,在于受让方全程知情却未提异议、交割后还主动付款。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暂停付款,明确保留索赔权利。沉默等于给对方送弹药。
转让方:披露不能只靠附件,更要留痕。EPC 合同移交、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已披露证据,但口头说过不等于披露完成,要有书面或电子证据留存。本案二审翻盘,靠的就是签约前的聊天记录和文件移交记录。
新能源项目并购,合规尽调要盯紧三件事:用地、接入、处罚风险。本案两笔争议正属这两类—— 接入分摊费用易藏在 EPC 和并网文件里;违法占地处罚属行政合规风险,签约前已亮红灯。对用地审批、接入分摊条款、在建工程合法性须逐项穿透核查,只看财务数据和合同附件远远不够。
做过新能源项目并购的同行,尽调时最常漏掉哪类风险?交割后发现“隐形债务”,怎么处理的?评论区聊聊,易涛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