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4期:张鹏律师——帮人看设备日薪1200元,三名被告人为何因“帮信罪”获刑?
发稿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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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1200元,只负责看管几台设备、开车转一转,这钱挣得容易。可一旦知道设备是用来拨打诈骗电话的,这钱还能拿吗?
不少人以为,只要没直接骗人、没参与分赃,就不算犯罪。一个真实判例说得很清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被告人甲在“蝙蝠”聊天软件上发布消息,寻找挣钱路子。一名身份不详、绰号“霸道”的人联系他,提出雇其做“上课”业务——看管一台“络漫宝”,日薪1200元,但设备须自行购买。
甲把消息告诉了乙、丙。三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干。2020年9月10日,三人通过“霸道”介绍,在聊天软件上向绰号“芹菜”的人订购“络漫宝”。次日,三人驾车前往A地,以4000元购得四台设备。随后,三人购买七张电话卡插入设备,调试完毕后告知“霸道”。犯罪分子通过手机APP远程连接“络漫宝”拨打诈骗电话。
为逃避查处,三人驾车在A地流动转移两天,又前往B地购买电话卡,再转至C地继续流动运行设备。9月16日17时许,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犯罪分子通过涉案设备拨打诈骗电话864次、发送短信516条。“霸道”共支付三人14000元。2021年2月24日,三被告人家属各将5000元退缴至财政账户。
C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同时指出,三人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综合案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但对甲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意见、丙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及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三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140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四台络漫宝、一部手机予以没收;涉案车辆因非作案工具,依法返还。
关于本案定性,法院明确:三名被告人事前未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获取报酬方式为按天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上游犯罪分成,作案时间较短,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情况掌握有限,参与程度较低,不宜认定为共犯。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并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已被查处或裁判。三人将伪基站设备调试运行后,为逃避风险驾驶车辆在多城市流动转移,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上游犯罪的存在,客观上仍提供技术支持,构成本罪。
高薪“看设备”背后往往是刑事风险。 所谓“上课”“看机房”“运维兼职”,一旦涉及“络漫宝”“伪基站”“多卡宝”等设备,基本与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碰不得。
没骗人、没分成,不等于不担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以参与分赃为要件,按天收固定报酬同样可能入罪。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情节严重”。
“不知情”不是万能挡箭牌。 设备调试、跨市流动、频繁更换电话卡等行为,会被用作推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法院看的是行为,不是只信辩解。
你或身边人是否遇到过“高薪看设备”“轻松日结”的兼职信息?如何识别这类明显异常的工作?评论区聊聊,张鹏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