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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3期:王瑞律师——买房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没有否定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法院该不该受理?
发稿时间:2026.10.10 浏览次数:13次
【瀛楚律师专栏】本期评析律师:瀛楚律所王瑞律师
 
 
 
争议背景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入执行程序后,房屋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买受人没有否定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本身,只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在执行顺位上应当优先。这种情况,法院该不该受理?
实践中存在一种做法:法院认为买受人的异议实质上是在否定原判决确认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走审判监督程序,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54号中纠正了这一做法。
案情回溯
2016年10月,某省高院就某建设集团公司起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某建设集团公司可就某小区B1、B2、B3、B4栋及B区16、17、24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某市中级法院依某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查封了某小区B1、B2、B3、B4栋的商铺。
王某此前已于2013年11月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被查封商铺中的一间,支付了50%以上房款,剩余办理银行按揭,并已占有使用。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商铺。某建设集团公司上诉。二审某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起诉。理由是:王某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实质上是对生效判决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
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显微镜· 王瑞律师怎么看?
结论:王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指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含有其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案外人主张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与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本身,不是同一个概念。
前者是在承认或至少不否认对方权利的前提下,对两种权利的执行顺位进行比较,主张自己的权益可以排除他人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后者是从根本上否定优先受偿权本身,主张该权利不存在。
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不等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等于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否定原判决?
王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没有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某建设集团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法院支持王某的主张,也不动摇生效判决关于某建设集团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该生效判决的具体执行。
因此,王某的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主张,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其实质上是对生效判决的异议,据此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裁定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继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已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作系统规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正是法定受理条件之一。
瀛楚律师三句话避坑
买房人注意:买了被查封的房,及时提执行异议之诉。已签合同、已付款、已占有的,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可能排除强制执行。但要注意,诉讼中不要直接否定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本身,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对原判决的异议,走错程序。
申请执行人注意:买受人(案外人)以“买受人权益优先”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不等于否定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 这是执行顺位的比较问题,不是审判监督问题,不能以此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律师注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的界限,在于案外人是否主张原判决错误。 只主张执行顺位优先的,走执行异议之诉;从根本上否定原判决权利的,走审判监督。程序选择错了,可能被驳回起诉,耽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