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1期:易涛律师——农村小店卖了21件“名牌酒”,被判赔2.2万:进货渠道不规范,真伪难辨也要担责
发稿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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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酒的小店从上门推销的人手里进了货,价格和正品差不多,自己也分不清真假。被厂家举报、市场监管局查处、行政处罚之后,厂家又找上门来索赔。货被封了,钱被罚了,官司还要赔——这笔账,到底冤不冤?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易涛律师代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就发生在黄冈市黄州区的一家农村小店里。委托人湖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品牌白酒的商标权人,被告是一家个体经营的小店。2022年,这家店因销售假冒该品牌白酒被市场监管局查处,2024年厂家正式起诉索赔。
一、小店进了110件“名牌酒”,21件被鉴定为假货
李某在黄冈市黄州区经营一家小门店。2022年2月至3月间,他从一位姓王的供货人手里,先后分两批购进了该品牌白酒,每件865元,共220件。这些酒很快转手卖给了本地另外两家经营部。
从外观和价格上看,这批货和市场价没有明显差别。李某自己说,他根本看不出这是假酒。
2022年3月8日,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的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7件该品牌白酒。经厂方鉴定人员现场鉴定,酒不属于原告公司生产,“外箱封口处属于二次封口,内盒铆钉属于二次固定,酒盖无批号,瓶颈无激光喷码”,属于假冒产品。
后续调查还发现,李某卖出去的21件酒被鉴定为假货,货值18165元。
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事实里有一个关键细节:李某从王某处进货时,没有签购销合同,没有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没有索要进货发票,也没有建立出入库台账。
2022年5月,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28瓶,罚款6万元。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但对品牌方来说,行政处罚只是第一步。
2024年,湖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向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8600元。
“我没有侵权故意。”他说自己是通过正规价格进的货,进货价和销售价都与市场价差不多,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分不清真假,根本不知道侵犯了谁的商标权。他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
“货被封了,没有流入市场,没给原告造成损失。” 案涉货物一部分被没收,一部分被查封,还没有造成实际市场冲击。
“维权费用不合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有了,厂家没必要再花律师费和公证费来起诉。
“事情都过去两年了,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022年3月被查处,2024年才起诉,李某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这套逻辑里,李某对自己的定位是:一个分不清真假的农村小店经营者,已经为“看走眼”付出了6万元罚款的代价,品牌方再追着索赔,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易涛律师代理湖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方,在起诉时做了三件事:固定权利基础、追溯侵权事实、主张品牌价值与维权成本。
第一,把商标权属和品牌价值说清楚。 易涛律师提交了三个商标的注册证、续展和转让证明,该品牌商标系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这些事实指向同一个问题:普通消费者分不清真假可以理解,但一个卖酒的人对该品牌的影响力也不知情吗?
第二,把行政查处记录变成侵权证据。 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厂方鉴定书,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李某购进220件、销售后其中21件被鉴定为假货、货值18165元,这些事实在行政程序里已经固定下来。
第三,把“维权合理开支”一项一项摆出来。律师代理费6000元,公证费2600元,有合同、有发票、有支付记录。
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律师一方指出: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虽在2022年作出,但原告2024年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系在法定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更重要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写得很清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身就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不问你是否明知——只要卖了,就构成侵权。主观故意影响的是赔偿数额,而不是侵权与否的定性。
侵权事实成立。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属于同一种类,被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侵权商品用于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被告的侵权行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但原告的损失并未因此得到弥补。被告作为销售者,未从正规渠道进货,对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知情”只影响赔偿数额,不影响责任成立。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销售金额、查处数量、侵权地域范围、被告已受行政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22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北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000元。
这个案子的赔偿金额不大,但道理很硬:销售侵权商品,不论你是否知道是假货,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分不清”“不知道”“价格差不多”,这些听起来有道理的抗辩,在法律面前撑不起责任的豁免。
一、进货渠道不正规,等于把风险全扛在自己身上。 本案中,李某被判担责的核心原因,不是他“知道是假货”,而是他从未查验供货者资质、没有合同、没有发票、没有台账。一旦出事,这些东西就是“主观过错”的证明。
二、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是行政管理手段,品牌方的民事索赔是权利救济。前者的6万元罚完了,后者的2.2万照样要赔。别以为“罚过了就结束了”。
三、个体小店的“不知情抗辩”,只对赔偿金额有意义。对侵权责任的成立没有意义。法院可以因为你确实不知情而酌情降低赔偿额,但不会因为“分不清”就认定你不侵权。
四、被查处后不要以为“拖一拖就过去了”。商标侵权的民事追偿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事实起算。行政处罚记录在案,任何拖延都不会让责任自然消失。
农村小店的经营,靠的是薄利多销。但恰恰是“利薄”,才更经不起一次进货失误带来的连锁追偿。进货时多问一句资质、留一张票据、签一纸合同,成本几乎为零,但出了事,这些东西就是你的全部防线。